甲醇按照可燃气体设置报警的原因及相关规范解读

2021/3/4 7:30:02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技术方案  文章地址://www.e-cumulus.com/tech/3643.html

随着GB/T50493-2019的实施,相关单位在执行时存在不少疑问,其中就涉及到“甲醇报警设置按可燃还是有毒?”设置问题,本文就此问题进行解答,帮助仪表自控人员加深对GB/T50493-2019的理解和应用。

前几年,笔者在参加某石化公司醚化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时,遇到这样一个问题,职业卫生专家要求甲醇设施设置有毒报警,依据是GBZ/T223-2009《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而该项目设置的是可燃报警,依据是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当年为现行强制规范)。


审查结束后,召集相关专业开会研究该问题,大家反馈的各种理由总感觉差那么点意思,说服力不够,加之笔者个人习惯“较真”,就对比研究了两个不同的规范。


首先原GB50493-2009,针对有毒气体在术语部分做了详细的说明,列入《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的有毒蒸汽或有毒气体。该术语说明很清楚,甲醇未列入该目录,所以不属于该规范所述的有毒气体。


再来看一下GBZ/T223-2009(推荐性国标),该规范并未规定有毒气体的定义,但在附录A表A.1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选用推荐表中,列出了甲醇的相关参数,由此,职业卫生专家据此要求设置有毒报警。


通过简单研究两个规范,我给专家的答复是:GB50493-2009为强制国标(当时),GBZ/T223-2009为推荐性国标,且该项目为石油化工项目,因此执行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根据该规范术语,甲醇未列入《高毒物品目录》,不属于有毒气体,所以本项目甲醇设置可燃报警,不设置有毒报警。


专家看了意见答复后,没有提出疑问,认可该设计,后续项目甲醇均按照可燃报警设置,此事算是告一段落。


不知不觉时光飞到2020年,甲醇项目恰巧又遇到了项目审查。突然发现,前几年的答复要失效,为什么呢?


几年过去,GB50493同学女大十八变,不仅改了名字(规范变成了标准),长了岁数(2009升级为2019),还悄悄的加了T,变成了GB/T50493-2019。您这一改变,当时的专家答复意见可就作废了。


首先,现行GB/T50493-2019和GBZ/T223-2009都是推荐标准,谁也不比谁阔;其次术语说明取消了以《高毒物品目录》判定有毒气体的规定。失去了《高毒物品目录》,以及50493的强制国标身份,甲醇最后也就无法自证为非有毒气体了。好了,这次不仅是甲醇,而且连累其他化学品“弟兄们”,无法确认身份,徘徊在可燃和有毒两个“身份”之间,最终成了“无间道”。


“不断赶路忘记了出路,流浪在灯火阑珊处”


既然GB/T50493-2019“抛弃”了甲醇,莫非仍要回到GBZ/T223-2009的“怀抱”,终究逃不过有毒的命运?


还好此时,中石化自控设计技术中心站和全国化工自控设计技术中心站“双侠”及时出手,发布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研讨会议纪要,特别说明了有毒气体的定义,给广大设计人员指明了方向,拯救了甲醇及其广大化学品“弟兄”们。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的《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甲醇急性毒性为类别3*,不属于1类及2类的急性有毒气体,且职业危害接触等级为轻度危害(Ⅳ级)(与汽油相同),加之前文所述,未列入《高毒物品目录》,因此甲醇不属于有毒气体,仍旧按照可燃气体设置报警


抛开甲醇的个例,涉及其他化学品的有毒报警设置,思路如下:

1、辨识该化学品是否列入《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 );
2、如未列入该目录,应辨识是否属于GB30000.18-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8部分:急性毒性》急性毒性危害类别为1类及2类的急性有毒气体;
3、石油化工项目GDS设计执行GB/T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可将GBZ/T223-2009《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和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作为有毒气体报警设定值的设计依据。

言而总之,甲醇(伪工业酒精),不管其蒸汽是什么“香型”,虽然“闻”起来急性毒性没有那么大,但不要“贪杯”哦!

作者:蔡明锋(中石油华东设计院安全专业负责人)
蔡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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