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部分条文的探讨

2020/8/26 0:05:04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电工基础  文章地址://www.e-cumulus.com/tech/3305.html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中关于重要照明负荷的条款出现在多处,但前后联系看似乎有些难以理解之处,且与某些其他规范的要求有冲突。下面是一些个人的理解,期望能抛砖引玉,引起同行讨论,错误之处也请多多包涵。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条款

3.2.7 大中型商城、超市营业厅、大开间办公室、交通候机/候车大厅及地下停车库等大面积场所的二级照明用电,应采用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交叉供电。


一、大开间办公室的照明负荷等级

根据新民标第3.2.7条,从规范字面意思理解,应该是指大开间办公室的照明就属于二级负荷,那么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在新民标的附录A中并未列明办公建筑大开间办公室照明的负荷等级,只是笼统的说了一句“重要办公室用电”是一级或二级负荷。那么什么叫“重要办公室”是没有严格定义的;

同样,只在3.2.7条出现却并未在附录中出现的“大开间办公室”就更加让人疑惑,什么是大开间,一个柱跨恐怕不行,那两个柱跨?还是三个柱跨?不同项目的柱跨尺寸不一致又怎么处理?又或者按面积区分,那多大面积叫大开间?200平米、400平米?标准没有给出一个定量指标,且正文和附录表格又不相对应,实际执行起来会有很大的灰色空间,引起很多的争论。


另外,3.2.7条中出现的“大开间办公室”没有任何的定语,那是否意味着不管项目类型是什么,只要面积超过一定标准的办公室的照明就是二级负荷?这对于某些小型办公建筑的供电来说可能非常的不友好。



二、关于地下车库照明的负荷等级

关于新民标第3.2.7条,电力仪表倾向于此处的“地下停车库”从字面上看是没有定语的,即指的是任何一个地下停车库,也许有同行会认为“地下停车库”指的是“交通建筑”的地下停车库,但从字面看这么理解也有问题,规范的原文是“交通候机/候车大厅及地下停车库”,很难将交通建筑作为地下停车库的定语来理解。

那么这也带来一个问题,是否任何一个地下停车库的照明都是二级负荷?如何理解这里的大面积?多大面积的车库是属于“大面积地下车库”?同样也缺少具体定量指标指导设计。


我们知道,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是根据停车库的停车数或面积将停车库划分位四个级别,但并没有对车库的普通照明负荷等级提出要求。据本人查阅规范,似乎只有新民标第3.2.7条明确提出地下停车库的照明属于二级负荷,但如果没有定语限定其范围,那实际执行起来会有极大困难。且地下车库平时人员极少,将其定为二级负荷是否合理,是否会带来过度设计,本身就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同样,在新民标3.2.7条中出现的“地下停车库”,也未在附录A表格中找到相对应的内容。


三、3.2.7条和10.6.5条的关系

10.6.5 重要的照明负荷,宜在负荷末级配电箱(柜)采用自动切换电源的方式供电,负荷较大时,可采用由两个专用回路各带50%的照明灯具的配电方式。

如果把新民标第10.6.5条和3.2.7条放在一起看的话,会产生一个有趣的逻辑链。


如果10.6.5条的重要照明负荷指的是二级负荷,那么和3.2.7条没有矛盾。


如果10.6.5条的重要照明负荷指的是一级负荷,按照10.6.5条后半句话,负荷较大时可以采用交叉供电,可是按照3.2.7条的理解,采用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交叉供电不是只能满足二级负荷的要求吗?有点自相矛盾?还是说交叉供电其实也可以用于一级负荷?那么10.6.5条的重要照明负荷,究竟是一级负荷还是二级负荷呢?如果是指的二级负荷,那一级负荷又要怎么做?毕竟根据10.6.5条二级负荷已经是末端自动切换了。


四、商业建筑中3.2.7条的执行

根据JGJ 48-2014《商店建筑设计规范》,大型商店建筑的备用照明是一级负荷,营业厅照明是二级负荷,再根据其7.3.12条第5款,“当商店一般照明采用双电源(回路)交叉供电时,一般照明可兼作备用照明”,将这两条结合起来,以前在设计大型商业建筑营业厅时,一种常见做法是在营业厅内设置两个普通照明箱(分别引自双重电源低压侧),各自带50%的灯具交叉布置,这样就不需要再单独设置一个满足一级负荷要求的末端互投的备用照明箱。从JGJ48-2014的这两条条款看,个人理解双重电源的低压侧交叉供电,是提高了普通照明的负荷等级的,比如在大型商店建筑营业厅中普通照明是二级负荷,那么这么做就可以满足其备用照明是一级负荷的要求。

7.3.1 商店建筑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性质和中断供电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程度进行分级,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商店建筑的经营管理用计算机系统用电应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营业厅的备用照明用电应为一级负荷,营业厅的照明、自动扶梯、空调用电应为二级符合;
2 中型商店建筑营业厅的照明用电应为二级符合;
5 当商店一般照明采用双电源(回路)交叉供电时,一般照明可兼做备用照明。

但是从新民标的3.2.7条看,双重电源的交叉供电只能满足二级负荷要求,不能用于大型商业建筑营业厅的备用照明,这一理解与JGJ 48-2014的第7.3.12条第5款有些矛盾,是否意味着将来无法再采用以前的常规做法?


那么如果有以下几种做法,你会支持哪一种呢?
大型商店建筑营业厅照明供电方案
作者:吴斌(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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