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可燃气体报警器不属于强制检定管理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

2018/6/29 12:59:41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热点聚焦  文章地址://www.e-cumulus.com/news/2056.html

质检总局在给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复函中明确:乙炔、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汽油、甲苯、乙醇、丙醇等可燃气体报警器不属于强制检定管理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

质检办量函(2013) 952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可燃性气体报警器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可燃气体报警器是否属于强制检定管理工作计量器具的请示》(浙质〔2013) 44号)收悉。根据计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认为,请示中提到的乙炔、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汽油、甲苯、乙醇、丙醇等可燃气体报警器哪些可燃气体报警器不属于强制检定管理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1991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下发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技监局量发〔1991) 374号)所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第46项瓦斯计的“强检范围及说明”中的“可燃气体含量的测量”是指瓦斯类可燃气体含量的测量,“可燃性气体报警器”是指用于检测瓦斯的可燃性气体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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