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是一种常见的消防设备之一,可以快速有效地灭火并保护设备和人员安全。那么消防控制室是否需要设气体灭火系统?随电力仪表一起看看相关规范的规定。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3规定如下:
8.1.9 除建筑内的游泳池、浴池、溜冰场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外,下列民用建筑、场所和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
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4 特等和甲等剧场,座位数大于1500个的乙等剧场,座位数大于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大于3000个的体育馆,座位数大于5000个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5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展览建筑、商店建筑、餐饮建筑和旅馆建筑;
6 中型和大型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7 除本条上述规定外,设置具有送回风道(管)系统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单、多层公共建筑;
8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9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多层建筑的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多层建筑第一层至第三层且楼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0 位于地下或半地下且座位数大于800个的电影院、剧场或礼堂的观众厅;
11 建筑面积大于1000m2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由此可知,该规范没有明确要求消防控制室设气体灭火系统。
再看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8.3.9条的规定,原来是强制性条文,规定如下:
8.3.9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 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2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3 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 中央及省级公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5 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6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库房;
7 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房;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8 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①本条第1、4、5、8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②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内或同一建筑内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本条第5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因此,条文中也没有明确要求,只有第8款擦点边,是一款比较灵活的规定。
其实,消防控制室24小时有人值班,如果发生火灾值班人员可以及时发现、及时采取措施。
江苏省、陕西省规定:消防控制室可不设自动灭火设施,可以理解为既可以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也可不设气体灭火系统。
浙江省规定,消防控制室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配置灭火器。
对消防控制室是否需要设气体灭火系统的问题,大家有何高见?欢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