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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房产税,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2019/7/9 1:56:04 分类:营销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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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出租房屋,房产税税率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根据《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2、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所以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3、企业孵化器出租给在孵对象的房产,缴纳房产税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签订建筑安装合同,合同中明确区分了不含增值税总价及增值税额,缴纳印花税时该怎么计算?

购销合同按照购销金额的0.3‰贴花,若合同分别列明销售金额及增值税额,仅就销售金额计算印花税;若销售金额中含有增值税额,则直接按购销金额计算印花税,不再扣除增值税。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5、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需要重新报送扣除信息吗?

根据《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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